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公司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關,頒布實施近30年來,對于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方面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公司制度和實踐進一步完善發展,公司注冊登記數量由2013年的1033萬家增加到3800萬家,同時對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務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的改革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將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審計署,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等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作出具體部署。修改公司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決策部署,是鞏固深化國有企業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修改公司法,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持續改善營商環境。修改公司法,為方便公司設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為便利公司融資投資、優化治理機制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性選擇,降低公司運行成本,是推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好激發市場創新動能和活力的客觀需要。
第三,修改公司法,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加強產權保護的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依法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權益。黨的十九大把“兩個毫不動搖”寫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修改公司法,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完善公司設立、運營、退出各環節相關當事人責任,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產權平等保護的重要內容。
第四,修改公司法,是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資本市場改革,盡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多層次市場體系。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基礎性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
同時,現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與改革和發展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制度滯后于近年來公司制度的創新實踐;我國公司制度發展歷程還不長,有些基礎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規定較為原則;公司監督制衡、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保護需要加強等。十三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548人次提出相關議案、建議,呼吁修改完善公司法;一些專家學者、有關部門等通過多種方式提出修改公司法的意見建議。
各方面普遍認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市場主體積極探索,創造了豐富的公司制度實踐經驗;司法機關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糾紛裁判活動,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裁判規則;公司法理論研究不斷深入,取得豐碩成果,為公司法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和支撐。
公司法修改列入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19年初,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由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參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組,并組成工作專班,抓緊開展起草工作。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作用,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成立專家組并委托專家學者對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請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總結梳理公司法實施情況,提出修法建議。在上述工作基礎上,經多次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送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和中央有關部門共54家單位征求意見。總的認為,征求意見稿貫徹落實黨中央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總結實踐經驗,修改思路清晰,修改內容系統全面、針對性強,重要制度的充實完善符合實際,基本可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
起草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對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的各項任務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為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提供堅實法制保障。二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礎上作系統修改。保持現行公司法框架結構、基本制度穩定,維護法律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降低制度轉換成本;同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和制度短板,對現行公司法作系統的修改完善。三是,堅持立足國情與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從我國實際出發,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注意吸收借鑒一些國家公司法律制度有益經驗,還適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修改。四是,處理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系。做好公司法修改與民法典、外商投資法、證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正在修改的企業破產法等法律的銜接,并合理吸收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的成果。
修訂草案共15章260條,在現行公司法13章218條的基礎上,實質新增和修改70條左右。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堅持黨的領導,是國有企業的本質特征和獨特優勢,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要求。修訂草案依據黨章規定,明確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規定:“國家出資公司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條)
同時,修訂草案繼續堅持現行公司法關于在各類型公司中根據黨章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等規定。(修訂草案第十七條)
深入總結國有企業改革成果,在現行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專節的基礎上,設“國家出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專章:一是,將適用范圍由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擴大到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二是,明確國家出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就重要的國家出資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有關決定前,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條)。三是,落實黨中央有關部署,加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要求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當超過半數;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同時不再設監事會(修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三條)。
深入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記制度,進一步簡便公司設立和退出。一是,新設公司登記一章,明確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事項和程序;同時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優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明確電子營業執照、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公告、采用電子通訊方式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等)。三是,擴大可用作出資的財產范圍,明確股權、債權可以作價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百條);放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等限制,并允許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強化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和責任(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增加規定,經全體股東對債務履行作出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登記(修訂草案第二百三十五條)。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入總結我國公司制度創新實踐經驗,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賦予公司更大自主權。一是,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二是,根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建設實踐,并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國投資提供便利,允許公司選擇單層制治理模式(即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選擇只設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過半數為非執行董事(修訂草案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三是,進一步簡化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一名董事或者經理(修訂草案第七十條、第一百三十條);規模較小的公司還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修訂草案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同時,現行公司法在職工董事的設置方面,只對國有獨資和國有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了要求。為更好保障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修訂草案擴大設置職工董事的公司范圍,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類型對職工董事的設置提出要求。考慮到修訂草案已規定規模較小的公司不設董事會,并綜合考慮中型企業劃分標準等因素,規定: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
為提高投融資效率并維護交易安全,深入總結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鑒國外公司法律制度經驗,豐富完善公司資本制度。一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只需發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作出授權,由董事會根據公司運營的實際需要決定發行剩余股份。這樣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又給予了公司發行新股籌集資本的靈活性,并且能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虛化等問題的發生(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二是,為適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對已有較多實踐的類別股作出規定,包括優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決權股、轉讓受限股等(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允許公司根據章程擇一采用面額股或者無面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條);按照反洗錢有關要求,并根據我國股票發行的實際,取消無記名股(修訂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條)。三是,增加簡易減資制度,即:公司按照規定彌補虧損后仍有虧損的,可以進行簡易減資,但不得向股東進行分配(修訂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條)。
同時,加強對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行為的規范,維護交易安全。一是,增加股東欠繳出資的失權制度,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經公司催繳后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繳納出資的,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二是,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的加速到期制度,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三是,明確瑕疵股權轉讓時轉讓方、受讓方的出資責任(修訂草案第八十九條)。
落實黨中央關于產權平等保護等要求,總結吸收公司法司法實踐經驗,完善控股股東和經營管理人員責任制度。一是,完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條);加強對關聯交易的規范,擴大關聯人的范圍,增加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回避表決規則(修訂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條)。二是,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包括:股東欠繳出資和抽逃出資,違反本法規定分配利潤和減少注冊資本,以及違反本法規定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時,上述人員的賠償責任(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三是,增加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條)。四是,針對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突出問題,借鑒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影響,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修訂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