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證券法的實施,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評估資質取消,越來越多的評估機構申請完成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截止2021年10月29日,已經有204家評估機構完成備案,新備案評估機構數量已經遠超原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數量。
新證券法的實施,雖然取消了證券服務業務的準入門檻,但是更加突出了中介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評估機構的處罰力度。如果不進行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評估機構的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資產評估協會兩方,一旦取得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后,評估機構的監管部門將轉變為證監會、財政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三方。而且根據《證券法》第170條的規定,證券監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現場檢查。證監會通常每年會從全國范圍內抽查從事證券業務的評估機構,各地方證監局也會不定期抽查所在地區的從事證券業務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根據不完全的公開信息統計,證券監管部門2018年1月到2020年12月涉及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處罰清單共有123份,其中行政處罰7份,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116份。
根據《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負責。對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的質量檢查,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今年財政部監督評價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聯合檢查的對象,就是新《證券法》實施后已備案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15家評估機構中大部分都是新備案證券評估機構,檢查內容包括評估機構內部治理、專業勝任能力、風險防范機制、質量控制體系以及項目質量檢查,抽查的項目除了證券評估項目外,也包括其它非證券業項目。
目前,一些評估機構新申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前,對存在的潛在風險缺乏了解。有些機構認為取得證券服務業務備案,對機構的要求并未發生變化,只是增加了其承接證券業務的機會;有的機構甚至并不是為承接證券業務去申請備案,而主要是為了業務承接時多一種宣傳條件,提升宣傳效果。由于新備案機構在證券業務承接、風險判斷、執業能力、風險防范等方面缺乏經驗,更容易出現風險,本風險管理委員會特做如下風險提示:
一、《證券法》對證券評估機構的要求
(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證券法》第160條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
《證券法》第16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資產評估機構一旦申請并完成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便成為證券服務機構,自然需要遵守《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二)不能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證券法》第41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證券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證券法》第42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證券法》第50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通常被認定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證券法》第54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四)評估檔案保存更為嚴格
《證券法》第162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委托文件、核查和驗證資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業務委托結束之日起算。但由于證券服務業務涉及公共利益,通常按照法定評估業務從嚴對待。根據《資產評估法》第29條,“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二、從事證券評估業務可能面臨的處罰
(一)刑事處罰
《刑法》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涉及到評估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涉及到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屬于從重處罰情形。
(二)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1.可能受到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資產評估執業質量自律檢查辦法》、《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聯合監管若干措施》及相關法規制度,財政部監督檢查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按照“統一檢查計劃、統一規范程序、統一標準制度、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處理處罰、統一發布公告”的原則實施年度執業質量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聯合審理,分別由財政部監督檢查局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懲戒。
2.可能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
證券監管部門目前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法》第188條,“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買賣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1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蛘呓箯氖伦C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14條,發行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停、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根據《證券法》第170條規定,為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三)行業自律懲戒
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會員,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懲戒措施。
三、可能造成的其它不利后果
(一)民事賠償風險加大
《證券法》第163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特別是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XX債”、“XX藥業”等案判決出具鑒證報告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潛在損失高達數十億元,威懾力是巨大的。作為執行證券相關業務的評估機構一旦因自身原因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無疑是滅頂之災。
(二)影響證券業務
從事證券業務后,因一項業務涉嫌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會影響后續同類證券業務。
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15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三)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四)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22條規定,“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三)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四)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同時證監會對同類業務的適用進行了解釋,并強調即使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屬于同類業務,但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證監會也將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
(三)影響國資業務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第9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中,明確有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的規定。
國資發產權〔2016〕42號文件《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評估機構備選庫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要求,評估機構如因違法違規執業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協會懲戒,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主動告知中央企業。如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相關部門處罰后,未及時告知中央企業的,中央企業可以解除與評估機構的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和相關行業協會)。
42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評估機構需制訂整改措施并限期3個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見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六)受到行業協會警告、限期整改懲戒的。
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解除與評估機構聘用合同,中央企業調整評估機構備選庫時,不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業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應將相關情況通報各中央企業):(四)受到行業協會行業內通報批評懲戒的。
4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解除與評估機構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現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各中央企業、地方國資委和相關行業協會):(五)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六)受到行業協會公開譴責懲戒的。
除上述影響外,《證券法》第215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有關市場主體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評估機構因證券業務受到處罰,還容易受到媒體關注,從而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損失。
四、相關建議
(一)保持敬畏之心,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高度重視證券評估業務風險
評估機構管理層應充分認識上述從事證券評估業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法》、《證券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遵守評估準則的規定,在思想上和行動上高度重視證券評估業務風險。
(二)進一步建立健全評估機構質量控制體系,避免系統性風險
新備案證券評估機構應在高度重視證券業務風險的基礎上,真正認識到質量控制體系對于防范證券業務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建議嚴格按照《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
(三)高度重視團隊建設和專業能力建設
專業團隊人員的數量和質量直接決定著專業勝任能力和評估質量,部分新備案證券評估機構團隊人員數量相對偏少。2021年財政部在資產評估行業專項整治工作中要求重點檢查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30名、承接證券評估業務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部分機構甚至存在通過大量聘用非本機構人員作為主要業務執行人員執行證券評估業務的情形,此類情形應堅決杜絕。
同時,在建立相對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的基礎上,要充分認識到評估專業人員在規避和防范證券業項目執業風險過程中的作用,加強對評估專業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道德素質、執行能力等綜合能力的培訓,打造一支能夠勝任證券業務的專業團隊。
(四)進一步健全職業風險保障制度,提升評估機構風險承擔能力
在證券業評估項目執業過程中,不可預測或無力抗拒的外部風險客觀存在,傳統的風險防控措施無法全面杜絕風險,因此,新備案證券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應按照《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及財政部2021年資產評估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在承接證券業務時要充分考慮職業風險基金與項目風險的匹配性。